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經理之「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投資級債券基金」、「富蘭克林華美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金」及「富蘭克林華美優選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等四檔基金,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暨公開說明書乙事。 2026/07/23 一.依據金管會中華民國(下同)115年7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150343266號函核准在案;茲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8條及旨揭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31條規定辦理。 二.依金管會103年3月4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06568號函規定,旨揭基金修正信託契約第14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條文內容,應於施行前30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據此修正內容於115年9月7日起生效,主要為: 1.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投資級債券基金」及「富蘭克林華美優選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等三檔基金增列符合自有資金及合格債務最低要求債券(Minimum Requirement for Own Funds and Eligible Liabilities, MREL)為可投資標的。 2.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增列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及符合自有資金及合格債務最低要求債券(Minimum Requirement for Own Funds and Eligible Liabilities, MREL)為可投資標的。 3. 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為旨揭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可投資標的。 三、為避免投資人大額申購或買回基金時,因其衍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或成本(包含但不限於交易或交割費用、匯率波動損益、買賣價差等)使基金淨值被稀釋,進而影響既有投資人之權益,旨揭基金依據金管會112年10月13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54788號函規定,增訂經理公司得收取反稀釋費用之機制,俾利保護投資人權益,惟反稀釋費用機制之施行日期將另行公告。 四.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0條第2項之規定及配合實務作業 所需,「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投資級債券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等二檔基金修正以買回當日之淨產價值計算買回價格。本項修約內容,謹訂於115年9月7日起生效。 五.除前述說明二至四修正事項依所訂之生效日外,旨揭基金信託契約修訂事項,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六.旨揭基金之公開說明書配合修正,修正後之公開說明書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 七.上述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下載附件 若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本行客服中心02-8752-1111由專人為您服務,謝謝! 祝您有個美好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