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甲種可轉換特別股發行 條件及認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補充代收及存儲價款銀 行資訊) 2018/10/24 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7/10/24 發行股數:發行甲種可轉換特別股(以下簡稱「本特別股」)300,000,000股 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整 發行總金額:新台幣3,000,000,000元 發行價格:於訂價日另行公告 員工認股股數: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股數10%,計30,000,000股予本公司員工認購。 原股東認購比率: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股數80%,計240,000,000股,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認購。 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依提撥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股數10%,計30,000,000股,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股份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原股東得於認股基準日起5日內向行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逾期未拼湊、拼湊後仍不足一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1)到期日:本特別股無到期日。 (2)股息:本特別股年利率以定價基準日之五年期IRS利率+固定加碼利率【3.05%~4.05%】,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又五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五年六個月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五年六個月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五年期IRS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 (Reuter)「TAIFXIRS」與「COSMOS3」五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本行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3)股息發放:本行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及彌補累積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本行對於本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 主裁量權,倘因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或因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行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本行得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本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本特別股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數,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所分配股息將認列於股利憑單。 (4)超額股利分配:本特別股除依前述所定之股息率領取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5)本特別股收回:本行得於發行屆滿五年六個月之次日起,於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以公告及信函發給本特別股股東一份三十日期滿之「特別股收回通知書」,收回全部或一部分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前開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於本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本行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6)剩餘財產分配:本特別股股東分派本行剩餘財產之順序,除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銀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本特別股股東之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 相同外,本特別股分派本行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與本行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相同,惟次於第二類資本工具之持有人、存款人及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為限。 (7)表決權及選舉權:本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特別股股東會有表決權。 (8)轉換普通股:本行發行之本特別股自發行之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轉換。屆滿一年之次日起,可轉換特別股之股東得於轉換期間內申請部分或全部將其持有之特別股依壹股特別股轉換為壹股普通股之比例轉換(轉換比例為1:1)。可轉換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後,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相同。本特別股轉換年度股息之發放,則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惟於各年度分派股息除權(息)基準日前轉換成普通股者,不得參與分派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及之後年度之股利發放,但得參與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 (9)本行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本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認股權。 (10)轉換期間:詳訂價版之公開說明書。 (11)請求轉換程序:詳訂價版之公開說明書。 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擴大營運規模及增加資本適足率。 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7/11/11 最後過戶日:107/11/06 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11/07 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11/11 股款繳納期間: (1)原股東及員工股款繳納期間:107/11/14~107/11/20 (2)特定人股款繳納期間:107/11/22~107/11/28 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07/10/24 委託代收存款機構:元大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元大商業銀行瑞光分行 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300,000仟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0月03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35566號函申報生效在案。